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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清偿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如何做账)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1、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有何规定?律师解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2、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每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设立工资专户,制定违约责任和处罚措施。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信息公示制度。《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农民工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而发布的重要法规。

4、工程建设领域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保障工资支付制度情况; 4 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情况; 5 对欠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情况; 6 对根治欠薪工作失职失责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况。

建设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方面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方面的责任主要包括:缴纳工资保证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需要按工人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工资保证金,用于保障农民工的工资和相关补偿费用。签订用工合同:建设单位应与雇用的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合法地约定工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等内容,保障双方的权益。

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以下责任。工资监督责任。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9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发布)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在未支付承包单位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若是建设单位按照约定全部支付了承包单位工程款,则不承担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由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分包单位和“包工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总包单位清偿农民工工资后的最终追偿对象应该是谁

总包单位清偿农民工工资后的最终追偿对象应该是分包单位或直接雇佣农民工的雇主。在建筑工程中,总包单位通常会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而这些分包单位可能再将工程直接或间接地雇佣农民工进行施工。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转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法律分析:农民工工资支付,包工头、分包人、发包人、总包人、建设方各有各的责任,但应该确定最合适的讨要对象,这才能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有的放矢,提高维权成功率。第一,总包单位的先行清偿责任。

律师解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工程款谁能优先清偿?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规定是:发包人在未履行规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时,承包人是可以相对其它的债务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按照建筑工程的具体施工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的。

工程款的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建设工程能顺利完工正常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工程无法完工情况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建筑工程款优先清偿的条件:工程款债权人为被拍卖工程的承包人。就是说,拍卖建设工程之后,只有该建设公司的承包人才享有该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哪怕是同一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为其他工程产生的欠款,也不能在本项工程上主张优先受偿权。该工程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

⑸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当建设工程已经交付的,我们以工程交付日作为认定依据;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但承包人递交了竣工结算资料的,我们以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资料之日作为认定依据。如果工程既没有移交,竣工结算资料也没有递交的,这个时候我们应该认定工程款结算条件没有成就。承包人此时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

当企业破产时该企业的清偿顺序是

1、正面回答当企业破产时该企业的清偿顺序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2、企业破产时的债务清偿顺序是先支付破产清算费和公共益债务,之后要支付拖欠职工的工资及相应的补偿金,拖欠的社保费用及税款,最后才是清偿普通的债权,在债务清偿过程中,只能用公司现有的资产清偿,如果不够清偿所有的债权,只能按比例分配。

3、公司破产时的解决顺序应首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其次支付职工工资、社保及补偿金,维护职工权益和社会稳定;然后清偿税款和其他债务;最后对剩余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优先清偿 当公司破产时,首先应当优先清偿的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4、企业破产后,要对企业的债务进行清偿,企业债务包括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税费、普通债务等。通常情况下,企业破产财产在偿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后就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

5、债务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破产债权(第三顺位)。其中,第二顺位的请求权,称为优先请求权。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建筑企业如何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筑业企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建筑业企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一,向约定的支付人要求。《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建筑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第五条规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支付项目、标准、方式、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及其他支付内容。

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签约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不少于工程总造价的5%,且不低于下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所需金额,确保每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账户,同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实名制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4-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