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建筑工地工人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建筑工程工伤保险属于工伤保险范畴,通过定期交纳保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医疗费用报销、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由总包单位购买。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来支付分包单位的意外伤害保险。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构成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六级,保留劳动关系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五至十级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
施工单位在采用什么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_百度...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否则不得上岗,新职工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在采用()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当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以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从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建筑法对施工现场内住人有无规定
1、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都有相关的规定,其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比较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3、只要是违章建筑就属于不合法的建筑,无论是否住人,随时都可以拆除,当然也可以强拆。我国法律规定,有关机关在接到违章建筑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拆除者,应即拆除之。如果是因为缺乏手续违规,可以给予一定期限补办手续,否则就会被拆除。所以,有没有人住并不是影响违章建筑拆除的决定因素。
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什么负责
本题考核的是施工现场安全的责任单位。《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法律分析: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环境中,安全管理主要由施工单位主导,尤其是在执行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工程项目中。总承包单位对整个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而分包单位则需要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严格遵守其安全管理规定。
【答案】:B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安全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5)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对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有怎样的规定
1、总承包承单位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2、总承包承单位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3、法律分析:总承包单位和分承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划分为总承包单位承担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法律主观: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 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 生产安全事故 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发布时间: 2024-07-21